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设立旨在平衡诉讼保障与人权保护,减少审前羁押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此条法律明确了取保候审的四种核心情形,其中“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是关键标准。

“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是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核心环节。司法机关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其过往的品行、表现与一贯行为模式;案件进展对其心理造成的可能影响;是否具有稳定的住所、职业和社会联系;是否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是否存在逃跑或自杀的风险等。评估必须基于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慎、全面的判断,而非主观臆断。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分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保证人必须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等法定条件。保证人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定义务,并及时报告违规情况。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则需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与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决定机关裁量确定,起点为一千元人民币。
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定义务,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一项或多项附加义务。
若违反上述义务,已交纳保证金的,将部分或全部没收,并可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它并非一项权利,而是一种由司法机关依法裁量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体现法治的文明与进步。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不断细化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增强裁量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确保这一制度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