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假天数的确定并非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而是依据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进行法定划分。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促进身心健康,同时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此处所指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的年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对于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情形,法规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一经济补偿措施,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实践中,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可能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尊重劳动者的个人选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假的法律规定天数清晰明确,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享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劳动者应当了解自身权利,用人单位则须依法履行安排年休假的义务。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有助于构建稳定、健康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持续发展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