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安全网。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家庭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是申请低保的重要法定情形之一。现行法规政策中,通常被纳入重点考量的“十八种重大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等。这些疾病因其治疗周期长、费用高昂、对患者及家庭影响深远的特点,在法律与政策层面受到特别关注。
从法律性质上看,低保申请属于行政给付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低保的核心标准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重大疾病因素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影响审核:一是高额医疗支出直接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降至低保线以下,即计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除必要的医疗费用;二是疾病导致当事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影响其收入能力评估。“十八种大病”并非自动获得低保资格的“清单”,而是作为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时,证明医疗支出巨大或劳动能力受损的关键事实依据。

在实务操作中,申请人需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这通常包括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等,以证实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及其造成的经济负担。民政部门在受理后,会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综合考量疾病因素、家庭收入、财产、必要支出等,依法作出是否予以保障的决定。整个过程需体现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确保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得到及时帮扶。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人民政府可在国家框架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疾病范围与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地域差异。申请人应主动了解本地具体政策,准确准备材料。对于不予批准的决定,法律赋予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救济其合法权益。
重大疾病与低保申请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刻体现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法律保障。它并非简单的疾病罗列,而是一套将健康风险导致的经济困境纳入科学评估,并依法给予精准救助的规范体系。公民在遇到此类困境时,应积极运用法律与政策,维护自身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相关行政部门亦应依法履职,共同筑牢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