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均属于广义上的帮助型犯罪,二者在行为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容易引发适用混淆。两罪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行为阶段及刑罚设置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准确界分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核心构成要件的差异

掩隐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其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核心在于对赃款、赃物等犯罪成果的后续处置,旨在切断犯罪经济链条,恢复被侵害的法益。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其帮助性体现在犯罪完成之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
帮信罪则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其行为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该罪的核心在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其帮助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实施过程之中,属于事中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必须符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一特定手段要求。
二、行为阶段与主观认识的区分
两罪最显著的区分在于行为介入的阶段不同。掩隐罪的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是对犯罪结果的维持与利用。而帮信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是促成犯罪实现的条件之一。换言之,掩隐罪处理的是“犯罪后的果实”,帮信罪助力的是“犯罪中的过程”。
在主观认识方面,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此处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可通过财物来源、交易价格、交接方式等因素综合推定。帮信罪的主观要件则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明知”同样包含确定性认识和概括性认识,但认识的内容是他人在实施犯罪,而非具体的犯罪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帮信罪的“明知”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帮助行为、收取明显异常的费用等。
三、法律保护法益与刑罚考量
掩隐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即国家机关追究犯罪、追缴赃物的正常活动。其刑罚设置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帮信罪侵害的是复杂法益,主要侧重于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由于网络犯罪的扩散性与严重危害性,立法将其独立入罪,体现了对网络空间犯罪的从严惩治。该罪设有“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但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体现了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
四、司法实践中的辨析要点
在具体案件中,区分两罪需进行实质性判断。例如,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的行为,若发生在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资金系被害人直接转入,则可能构成帮信罪;若行为人在诈骗既遂后,对已骗得的资金进行多次转移、套现以掩饰来源,则可能构成掩隐罪。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两罪,需根据其行为的具体阶段和作用进行整体评价。
两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也不同。掩隐罪的上游犯罪可以是任何能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而帮信罪的上游犯罪被限定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
掩隐罪与帮信罪虽同属帮助行为犯罪化,但前者聚焦于犯罪事后对利益的掩盖,后者着力于犯罪事中对网络活动的辅助。清晰的界分有助于精准打击犯罪,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公正。司法工作者应深入把握两罪的本质特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乎法理与情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