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长期是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该条文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其立法本意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其适用亦引发了诸多争议与反思,后续通过补充规定进行了完善。
解释第二十四条的核心逻辑在于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推定规则的确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紧密性与财产混同的普遍性。在传统的家庭模式下,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将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有利于简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障市场交易的效率与稳定。司法实践中,此规则曾一度成为裁判夫妻债务纠纷的主要依据。

绝对的推定规则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显失公平。若配偶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另一方因个人挥霍、非法活动或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举的巨额债务,严格适用该条款可能导致无辜一方承受不合理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形引发了社会对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保护的深切关注。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配偶方利益这两重法律价值。
为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发布了补充通知和新的司法解释,对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进行了重要限定与修正。新的司法观点强调,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实质上将“共债共签”原则提升至更重要的位置,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大额债权时加强风险防范。
从法律演进视角观之,对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调整,体现了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与司法从侧重交易安全到兼顾静态家庭安全与动态交易安全的价值平衡。法律不再机械适用单一标准,而是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债务发生时间、款项实际用途、家庭消费水平、当地一般社会观念等多重因素,进行审慎判断。这种转向更加强调案件事实的实质性审查,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当前,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已得到进一步体系化与明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历史作用及其发展脉络,对于准确把握现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它启示我们,法律规则的适用需植根于社会生活现实,在保护善意债权人与保障婚姻家庭稳定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