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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理辨析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3 04:00:07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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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两类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二者在行为表现上可能存在交叉,容易引发混淆,但其法律构成、保护法益及量刑标准存在本质区别。明确二者的界限,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两罪侵犯的客体即保护法益有所不同。故意伤害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其核心法益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即个体生理机能的健全与完整。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特定个体的身体安全。相比之下,寻衅滋事罪则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首要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尤其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与社会交往中应遵守的共同准则与安宁状态。虽然寻衅滋事行为也可能伴随伤害他人身体的结果,但其违法性的根源在于行为公然藐视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性质。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理辨析

在犯罪客观方面,两罪的行为动机与场所特征存在显著差异。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通常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其动机可能源于恩怨、纠纷或图谋报复等,行为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对伤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其动机往往具有“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鲜明特征,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卑劣动机,肆意挑衅,殴打对象往往具有随意性、不特定性。行为多发于公共场所,其“随意性”正体现了对公共秩序的漠视与破坏。例如,在街头无故殴打陌生人与因私人债务纠纷殴打特定债务人,前者更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后者则可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再者,两罪的入罪标准与结果要求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原则上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达到立案标准),重伤或死亡则构成结果加重犯。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则更为复杂,其属于“情节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并不必然以造成轻伤为唯一标准。即使未达轻伤,但若具有殴打多人、多次殴打、持械殴打、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秩序混乱等恶劣情节之一,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反之,若仅造成一人轻伤,且无其他恶劣情节,则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体现了寻衅滋事罪对行为“量”与“质”的综合评价,侧重于行为对社会秩序破坏的严重程度。

在刑事责任层面,两罪的刑罚设置反映了不同的惩治侧重点。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幅度与伤害结果紧密挂钩,从轻伤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梯度明确。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存在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罚更侧重于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本身的否定性评价。

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把握行为是主要侵害了特定个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是主要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司法者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对象的特定性、行为场所的公共性、危害后果的多元性等因素,进行精准的定性,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与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