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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理解与适用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3 07:28:02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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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该规定旨在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独立性与公正性,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其核心精神在于通过调整管辖规则,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更为畅通的途径。

《管辖规定》的立法意旨,首要在于克服地方干预。行政诉讼的被告恒为行政机关,在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传统模式下,审判机关可能面临较大的地方压力。为此,《管辖规定》确立了提级管辖与指定异地管辖两项核心机制。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即提级管辖。此举提升了审理法院的层级,有助于排除不当干扰。同时,上级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本辖区内的其他下级法院异地审理,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打破地域限制,保障审判中立。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理解与适用

《管辖规定》体现了司法能动性与当事人便利的平衡。一方面,它赋予了上级法院灵活的指定管辖权,使其能够根据保障司法公正的实际需要,对管辖法院进行主动调整。另一方面,它也并未完全忽视诉讼便利原则。例如,在实行指定异地管辖时,通常会考虑地理距离、审判力量等因素,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过重的诉讼负担。这种制度设计,展现了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对程序效率与便民利民的兼顾。

再者,该规定细化了管辖异议的处理程序,强化了程序刚性。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确定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对此必须作出书面裁定,并可依法上诉。这一配套程序确保了管辖规则不是可随意变通的软性条款,而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诉讼规范,增强了管辖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防止其在实际操作中被虚置。

任何法律规定的生命力在于其有效实施。《管辖规定》在实践中的全面落实,仍有赖于各级法院坚定不移地秉持法治精神,敢于并善于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同时,也需要进一步通过案例指导、审判监督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止管辖规则适用上的不统一或选择性适用,确保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其预设的制度功能。

《管辖规定》通过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系统性完善,构建了以提级管辖和异地管辖为支柱的防御性架构。它不仅是技术性的程序规则调整,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权力监督、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司法举措。其深远意义在于,通过管辖这一诉讼入口环节的制度创新,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奠定了坚实的程序基础,进而推动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